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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名誉被网络侵害如何维权
释义
    [就案说法]
    随着网络的普及,一些人在网上将他人隐私当成恶搞对象或者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以泄私愤,这些看似花样翻新的行为,无不体现了行为人法律观念的淡漠。
    [案例一]
    精神残疾男子遭网站恶搞
    传播者被判赔偿2万元
    患有精神残疾的北京市延庆县人张某,由于着花袄、梳小辫在街头溜达的照片被多家网站入选“整蛊版之‘村里有个姑娘叫小芳’”的组图,作为监护人的张某女儿将传播恶意搞笑照片的一个网站起诉到法院。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6月18日一审判决,此案被告北京中经网联合信息咨询中心在中国经济网上以登载10日声明的形式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同时给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据悉,今年63岁的张某平时喜爱着女装、梳小辫出入,两年前来北京城购药,在街上被人偷拍并上传网络,因此成为网络“红人”。张某监护人认为,中国经济网未经他们许可而擅自发表原告的照片并有不当的言辞,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因此要求网站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审理法官认为,原告张某系精神残疾,属特殊的社会群体,其因精神情况可能做出一些有别于常人的行为,社会应对这样的群体给予更多的关爱与帮助,而不应对其一些有别于常人的行为进行嘲笑、讽刺,更不应以此取乐。
    审理法官说,被告在未经原告张某及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张某照片,已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同时,依该照片所登载栏目及相关旁注内容可明显体现出恶搞、嘲讽之意,客观上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损害。被告中经网虽一再声称未在其网站发现如上照片,但依据京华时报报道该网站在接到记者电话后即删除了相关内容,且网站在庭审中对报道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且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上述报道,故被告中经网称从未上传过上述照片的辩解,法院不予采信。据新华网■
    [案例二]
    妻子网上攻击丈夫前女友
    被诉侵犯名誉权
    今年三月下旬的一天,兰婷突然发现自己成了别人口中的“公关小姐”,并且自己的手机不断接到来自市内各地一些男人的骚扰电话。面对亲友异样的眼光和熟人背后的指指点点,兰婷又气又急,却不知是怎么一回事。直到以报案威胁一名打来骚扰电话的男士,兰婷才知道自己的名字、小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QQ号码等资料被公布在本地人才网上……于是,兰婷向河池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报案。
    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经调查查明,这些不良信息是在今年3月16日、23日分几次发布的,发布信息的IP用户名是农涛,兰婷是农涛的前女友,而发布不良信息的人却是农涛的妻子苏红。3月27日,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组织兰婷与苏红进行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3月30日,苏红以“苏小姐”的名义在同一网站上向兰婷发布歉意书,但同日仍有部分网民因先前在网上看到苏红发布的信息而在网上公开辱骂兰婷。兰婷看到网民的回复后,由于心理压力过大,出现了睡眠质量差、头痛、头晕等临床症状,经医生诊断为神经衰弱。
    兰婷认为,因农涛疏于对其IP账号和电脑的管理,使苏红在网上发布不良信息;苏红发布的不良信息全系凭空捏造,是对自己的恶意诽谤,严重损毁了自己的名誉。苏红虽在同一网站上发布了道歉书,但其道歉避重就轻,没有诚意,并导致自己神经衰弱,亲友亦为自己忧心忡忡。
    4月17日,兰婷将苏红及农涛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苏红夫妇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同时在侵权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
    5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经主审法官的辩法析理、耐心调解,苏红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赔偿给兰婷精神损害抚慰金5750元和该案的诉讼费用250元,还在双方亲友面前诚恳地向兰婷作了赔礼道歉,兰婷接受了苏红的道歉,并认可农涛不承担该案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双方终于握手言和。(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据中国法院网■
    网络侵害名誉权的表现及特点
    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现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所谓名誉,从字义上解释,就是指公民、法人的名望声誉。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它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乃至其它社会活动的基本条件。名誉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关系进行正常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保障。因此,除了我国宪法、刑法和一些行政法规很重视这项权利的保护之外,《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在确认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同时,又以禁止性法律规范规定了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名誉权有其特有的行为特征,即被侵害人是特定的人;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在客观方面具有明显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现实中常见的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1、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即以口头、书面或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贬损他人人格。2、以诽谤方式侵犯他人名誉。即以隐瞒真相、捏造事实并加以传播的方式诋毁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尊严。3、泄露、宣扬他人隐私。
    与传统媒体不同,网络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由于其所具有的先进性、快捷性、自由性等特征,通过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现象时常发生。那么网络侵权作为一种新型的侵犯名誉权的方式其本身又有什么特点呢?与一般名誉权侵权相比,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只是利用了现代科技互联网的条件及特性,在传播、散布的方式上不同而已。行为的构成与一般的名誉权侵权一致,也应当从受害人确有名誉被侵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来认定。上述案例中,中国经济网未经许可上传张某的照片恶搞、嘲讽张某以及苏红在网络上散布不良信息抵毁兰婷的名誉的行为,就是利用了网络这种现代化的传媒工具。其行为降低了他人的社会评价,客观上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具备了侵犯名誉权的四要件,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网页更新速度快以及网络本身的快捷性及易变化性,而从被侵权到诉讼往往要经过几个月的时间,如果不事先将证据固定下来,等到了对簿公堂的时候,证据有可能就消失了,因此,对于侵权人利用网络散布、传播的信息,应及时采取保全证据公证措施,通过法律程序使侵犯名誉权行为的责任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目前,法律规定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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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8: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