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
释义 | 一、票据期限的计算方法 《票据法》第 108条和《支付结算办法》第255条规定,票据各项期限的计算,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计算期间的规定;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按月计算的,按到期月报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例如,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日为2001年l月31日,付款期限为5个月,则到期无对日(因6月31日不存在)月末日6月30日为到期日。若6月30日正巧是休假日,则休假日的次日7月2日为最后一日。 二、票据权利在哪些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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