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权属登记材料 |
释义 | 一、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提交的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登记 1、申请表 2、购房发票原件(个人)或加盖公章的购房发票复印件(单 位) 3、商品房买卖合同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购买房改房登记 1、售房单位提交的分座材料(每座一种类别一个总袋) (1)房屋所有权证 (2)经批准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分座申请表 (3)单元房面积测算表及核定图纸1:200一张 (4)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分座花名册 (5)房改办签发的办理产权交易登记通知书 有余房未房改的还需提供申请保留报告。 2、购房人分户材料(每户一个分袋) (1)个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2)个人购房交款计算表 (3)购买公有住房证明书 (4)出售公有住房合同书(一式三份) (5)个人交款专用发票 (6)夫妻双方参加房改的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单身 参加房改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二手房买卖登记 1、个人房产买卖(包括个人房产赠与) (1)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赠与公证书) (4)转让共有房产的,提供房屋共有权证、共有权人身份 证件及复印件 (5)转让夫妻共同房改或共同集资的房屋,提供卖方婚姻 关系证明及配偶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转让单身房改或单 身集资的房屋,提供房改或集资时单身的具结声明 (6)转让经济适用房、别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单位房产买卖 (1)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房地产买卖契约 (4)单位自建房转让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及复印件 (5)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房产转让,属省级公产的,提供省 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转让的批文;属市级公产的,提供市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转让的批文 (6)省部级以上国有企业房产或军产转让,提供主管部门 批复文件;省属以下(含省属)国有企业房产转让,提供国资 部门(或国资部门授权的单位)同意转让的文件或国有资产产 权登记项目备案表(或产权变动备案表或省直房改办的批文及 上市交易通知) (7)集体所有制企业房产转让,提供主管部门同意转让及 加盖企业工会或企业公章的职代会同意转让的文件 (8)营业执照过期,企业进入清算(不含破产清算)的, 还应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清算小组的文件并加盖清算小组公 章 (9)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四)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 (1)申请表 (2)房屋拆迁协议书 (3)房屋拆迁产权交换证明书(附房屋分户平面图) (4)房屋产权注销证明书或拆迁房屋产权审核意见单 (5)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结算单 (6)缴款凭证 (7)特殊情况按《拆迁房屋产权审核意见单》规定提供有 关证件。涉及继承等安置人与原产权人不一致的情形,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或其他证明。 (6)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如何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1、合同一式三份(注:网上签约备案持“备案证明”) 2、购房款入监管银行进账单 3、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统一票据 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审批表 三、产权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一)部分焚毁、倒塌、拆除产生的变更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书(说明详细情况) 3、原房屋所有权证 4、社区等相关部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产权分割登记 1、申请表 2、分割报告或协议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 4、面积测绘资料或查档(面积)资料 5、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书 3、原房屋所有权证 4、其他材料 A.个人姓名变更的,提供户籍部门证明和变更后的身份证 件复印件。 B.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供变更前、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 工商部门批文复印件及免契税凭证。属国有企业的,还应提供 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单位变 更,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变更后的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离婚房产变更 1、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生效判决文书,或离婚证加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类, 单方到场申请者要求提供加盖民政部门公章或民政档案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行政事业房产调拔 1、申请表 2、申请登记单位报告 3、房屋所有权证 4、房产调拔单或相关部门批文 5、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件 (六)房屋座落变更 1、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地名办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房屋用途变更 1、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规划部门批文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八)补证登记 1、申请表 2、具结报告 3、登报声明 4、查档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九)换证登记 1、申请表 2、原房产证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十)扩建、改建变更登记 1、申请表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执照 4、建筑红线图 5、竣工验收备案表 6、测绘成果资料 7、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备注:2001年前建成的项目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 应提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1998年9月1日以前竣工的项目,提供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十一)权证注销登记 1申请报告 2、原房屋所有权证 3、相关批文 四、房产继承登记 1、申请表 2、继承公证书 3、房屋所有权证 4、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现房抵押登记 1、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物价值证明(评估报告或抵押双方价值确认协议) 4、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人夫妻共同房改或共同集资的房屋,提供婚姻关系 证明和夫妻双方身份证件复印件;抵押人单身房改或单身集资的房屋,提供房改或集资时单身的具结声明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经济适用房和别墅提供) 六、面对商品房面积的缩水或膨胀,消费者应当怎样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根据实际,选择一种最有利的计价方式。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有关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消费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选择其中一种计价方式。若选择建筑面积计价,因为建筑面积是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为防止在建筑面积不变而公摊面积太大,消费者可以在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误差都不能大于3%,这样就能更加有效约束开发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建设。若选择按套(单元)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消费者也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防止面积误差过大而吃亏。按套(单元)计价时,还应当要求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这样,房屋交付使用时,若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则维持总价不变;若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又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二)认真阅读合同有关条款,签好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提供了两种处理方式供选择,第一种是双方协商约定,第二种是按格式化对误差的范围、处理方式进行详尽约定:(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利率退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对上述面积差异处理方式的选择上一定要慎重,如果消费者没有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不要轻易自行约定,这样很可能造成合同上的漏洞。如果消费者对3%的面积误差比不满意,也可以将第二种方式照抄到自行约定上,将3%换成自己满意的面积误差比即可,这样既可以满足自己理想的面积误差比,又可以保证合同条款的严密性。 (三)可以委托房屋测量机构进行面积检验测定。商品房竣工后要经过专业房屋测量机构进行面积测量,并经房地产产权监理部门认可后,方可作为产权最终面积依据。由于面积测量需要非常强的专业技能、需要专门测量工具,计算标准也很复杂,不是一般消费者能够准确测量的,因此,若消费者对商品房面积有异议,要委托具有房屋测量资质的测量机构进行测量,才能作为有关部门裁决的依据。 (四)通过分析公摊面积范围来判断面积数据的是否公平合理。一般来说,套内面积误差相对较少,公摊面积误差可能性较大。消费者可以通过分析开发商公摊面积计算是否客观公正来判断面积数据的合理性。如,商品房公摊面积的分摊是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摊面积为本幢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开发商不能把与本座楼不相连的公用面积分摊到买房人身上;小区会所等属于经营性用房且又是独立使用空间,开发商可以将其出租经营或出售,不应分摊给购房人;为部份楼层服务的设施不能算入全幢楼的公摊面积;仓库、车库、车道、供暖锅炉,作为人防的地下室、单独具备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用房,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包括物业管理)均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所以,为小区服务的经营或管理性用房不能分摊到小区住户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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