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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
释义
    一、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
    (一)立案。立案就是执法部门对于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等事实或者材料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或存在并需要追究法律责任时,决定把它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的一种活动。
    (二)调查程序。在调查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个人。
    其次,调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三)决定程序。
    首先是告知,听取陈述、申辩,这个主要是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执法人员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一般会书面告知被处罚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如果执法人员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然后是听证,听证是指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作出决定前,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取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与法律依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和申辩及意见的程序。
    (四)处罚决定书的送达和执行,执法机关如果决定要进行处罚,会作出并向被处罚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章建筑必须多久拆除
    不论多长时间违章建筑都不能成为合法的。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处理。
    第 4 条 违章建筑查报人员遇有违反建筑法规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建筑机关处理,并执行主管建筑机关指定办理之事项主管建筑机关因查报、检举或其他情事知有违章建筑情事而在施工中者,应立即勒令停工。 违章建筑查报及拆除人员,于执行职务时,应佩带由直辖市、县 (市) 政府核发之识别证;拆除人员并应携带拆除文件。
    第 5 条 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于接到违章建筑查报人员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实施勘查,认定必须拆除者,应即拆除之。认定尚未构成拆除要件者,通知违建人于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依建筑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补行申请执照。违建人之申请执照不合规定或逾期未补办申领执照手续者,直辖市、县 (市) 主管建筑机关应拆除之。
    三、法院可否介入拆除违章建筑
    一种情况是:非诉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第二种情况是:通过诉讼申请强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种情形即是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所适用的规定。《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介入拆除违章建筑之前是维权的好时机,在收到《房屋强制拆迁强制书》时,应当把握好诉讼和复议的权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是怎样的?的相关知识,总而言之,上文对于拆除违章建筑的程序已经做了详细的介绍了,大家看到这,应该对这方面的知识内容都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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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0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