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强拆后怎样谈赔偿 |
释义 | 一、被强拆后怎样谈赔偿 被强拆后谈赔偿可以请求下列费用: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 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 二、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 不得施行强制拆迁的情形大致如下: 1.未经裁决的; 2.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提供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法律网提醒,政府申请行政强制拆迁时应提交被拆房屋证据保全公证书的规定,即在政府下达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前,被拆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就办好了。 ![]() 三、强拆的种类 强拆有如下两个种类: 1.司法强迁,由区、县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实施的强迁。 2.行政强迁,经区、县房地局申请,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区、县房地局和公安机关等有关机关部门实施的强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引用法条: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五条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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