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合同,可以变更 |
释义 | 咨询:今年3月2日,我通过某房屋中介公司与肖某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我以56万元购买肖某的房屋,我应于3月3日前交纳定金3万元。如果我不按约履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肖某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均按约履行,定金抵作购房款。合同订立后,因资金紧张,我于3月3日向肖某交纳定金2万元,并于同日向肖某出具欠条一份,言明我欠肖某1万元在房款中支付。后肖某因房屋涨价要求我增加5万元购房款,我表示不能接受。肖某即以我少付1万元定金,拒绝出售房屋和返还2万元定金。请问定金可以变更吗?房屋买卖合同还能履行吗? 解答:定金担保合同属于担保合同中的设质合同,设立的质权以金钱为标的。根据《担保法》第九十条规定,定金担保合同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为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定金给付义务。但是,你作为定金给付人在履行给付义务时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而对其余款项向定金接受人肖某出具了欠条。该行为亦是你给肖某的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明示,肖某在接受欠条时未提出异议,且依法确认享有此笔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因此,应认定你与肖某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且双方已达成新的要约与承诺,即你和肖某已经变更了定金合同,定金由3万元变更为2万元。 你和肖某已经通过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内容没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肖某明确提出涨价和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肖某应向你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肖某在承担违约后,你仍有权要求肖某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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