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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门女婿没有赡养义务
释义
    家住梅州五华农村的李老太已经90有余,育有5女,丈夫早逝,李老太含辛茹苦将5个女儿拉扯成人。考虑到膝下无子,将来养老成问题,经权衡,李老太给小女儿招了上门女婿阿强。在外人看来,李老太儿孙绕膝,理应安享晚年,幸福生活。但李老太的现状却是住进了托老院,更让人心寒的是,5个女儿互相推卸赡养义务,导致托养费都交不起。无奈之下,李老太只好一纸诉状将5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5个女儿每月支付生活费用。
    该案件在调解过程中,老大、老二、老三、老四一致认为,阿强是上门女婿,按照当地风俗,办了酒席也举行了仪式,算是李老太的儿子,所以赡养责任应该让阿强夫妻承担。老五则认为,赡养母亲是大家共同的义务。
    最终,经过法官协调,5个女儿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每月向母亲支付固定的赡养费。
    ■法官说法
    法律没规定儿媳、女婿要赡养公婆、岳父母《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此,赡养人的范围不包括儿媳、女婿,即法律并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负有法定赡养义务。
    我国农村招婿养老约定俗成的做法是:嫁出去的女儿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相对少,而上门女婿到女方落户后,通常与配偶一起继承岳父母的财产,赡养责任由女儿与上门女婿共同承担,上门女婿在配偶死亡之后,也不能以此为由免除其赡养岳父母的责任,这也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从《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来看,法律还是鼓励丧偶儿媳赡养公婆、丧偶女婿赡养岳父母的,这也与敬老爱老的传统并行不悖,同时也被公众价值观念所认同。但是,社会良俗不能代替法律规定,不具有强制性作用。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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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