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 |
释义 |
一、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1)主观要件。 须侵害人主观上具有恶意、在道德上可非难,也即当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的,或明显不考虑他人权益,具有严重疏忽行为和重大过失行为时,行为人才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有利于督促不法行为人在将来慎重行事,以免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2)客观方面。 不法行为人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损害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作为的行为,就是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了某些行为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不作为的行为,是指行为人消极地放任损害结果的发生。对于那些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又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 (3)客观要件。 须确实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这个损失既包括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还应当包括非物质损害的损失(主要是精神损失) (4)因果关系。 损害结果和不法行为之间必然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发生的损害结果必须是由于不法行为人的不法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的原因造成的。 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都有哪些 在侵权领域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合同领域,原则上也可以适用,但要作出一定的限制。限于以下范围适用: (一)故意违约,如新《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之规定。 (二)因重大过失而违约。 (三)在某些特殊合同关系中,不论过错与否,一律适用惩罚性赔偿,美国一些法院,己将惩罚性赔偿适用于“当事人之间具有特殊关系”的违约案件。 如银行和储户,雇主和雇工、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理由是合同一方拥有较强的交易势力,另一方无法与之抗衡。 (四)在有些情况下,即当违约方有机会容易逃脱责任时,也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三、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什么 1、请求权主体是商品房的买受人。 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对社会公众销售的房屋,存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宅基地则不属于商品房,不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 买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购房目的可以是生活消费,也可以是投资盈利。 2、适用惩罚性赔偿尽适用于特定情形。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六中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欺诈与违约行为,而虚假广告、定金陷阱、质量缺陷、面积误差等其他欺诈与违约行为不适用惩罚性赔偿,出卖人承担一般违约责任。 3、惩罚性赔偿是以合同无效或效力终止为前提。 买受人主张惩罚性赔偿,首先应当请求宣告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反之,即使出卖人存在欺诈与恶意违约行为,但买受人不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或者不请求撤销、解除买卖合同,自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综上所述,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包含了主观要件、客观方面、客观要件、因果关系等四方面;在侵权领域中只要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就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全文。如果您还有关于损害赔偿方面的疑问,欢迎您到法律网咨询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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