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孩子赡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一、离婚后孩子赡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 很多人据此认为抚养费标准就是另一方收入的20~30%。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完全正确的。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是最重要的参考因素。 ![]() 二、离婚,孩子的抚养费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负担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 20%至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三、离婚后能否变更孩子抚养费 抚养费给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既要考虑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同时也应该结合被抚养人的成长!抚养费能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时,应以离婚协议为基础,重点审查离婚协议签订的背景,被抚养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以及是否出现必要的变更情形。针对具体案件时,既要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同时又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能否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教育和就医。比如:抚养子女的一方,尽管协议约定不要求另一方负担抚养费,但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则应予以变更。在夫妻双方均具备较好抚养能力时,对于一方要求以另一方收入作为衡量标准重新确定另一方的抚养责任的,则不应准许。只要抚养人一方自身具备的抚养条件能够保证子女的健康成长,就不以另一方收入的20%或30%来衡量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的多少。 应充分考虑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1085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意见也规定,子女有正当理由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上述规定中提及的“必要时”和“正当理由”实际是比较宽泛的概念,很难让人准确界定哪些是必要时或是正当理由,哪些又不是。但是我们从中不难体会到这些法律规范的立法意图,其实质是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司法实务中,审判人员须将充分维护被抚养人身心健康作为审理此类案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考虑被抚养人实际需要的不断增加、当前和今后人均消费性支出的增长以及父母双方抚养能力的逐步提升等因素。 抚养费的变更需要有关的当事人双方进行有效的协商,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积极的意义,但是更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权益保障会有着法律上的维护,但是具体的问题处理会有不少的麻烦,除了当事人的分歧以外,有关的程序操作也会存在不小的繁杂。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离婚后孩子赡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综上,离婚后孩子赡养费标准的法律依据是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制定的,扶养费的具体数额需要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等方面来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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