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经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给付彩礼一方请求按照习俗返还的,应予以退还。在上述条件下,收取彩礼的一方应该退还彩礼。 彩礼是我国传统婚嫁习俗,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对于这一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的传统习俗,我国婚姻法对此持否定态度。在现实生活中,不能将彩礼与恋爱期间的赠与混为一谈,比如恋爱一方或者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双方共同的消费性支出,礼节性赠与等。这类在恋爱过程当中赠与的小额钱物,或者存在相互赠送行为时,一般不得请求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