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理解行政诉讼法上的第三人 |
释义 | 一、怎么理解行政诉讼法上的第三人 行政诉讼第三人指的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二、行政诉讼法上的第三人的举证期限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一般是十日。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十日内,提供其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如果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行政诉讼法上的第三人抗辩的权利如何保障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抗辩: 1.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收集证据,准备好材料,通过申请,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辩; 2.或者当收到法院通知,再去参加到诉讼中来。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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