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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个人合伙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个人合伙纠纷必须清算吗?
释义
    一、个人合伙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个人合伙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方法为,对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就是说,就现有生效的规定看,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存在两种管辖,即合同注册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没有合伙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的规定。
    同时,所谓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该义务的地点,主要是指合同标的物的交接地点。而在合伙合同在,合伙人是一个整体,就合伙合同而言,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主体,不存在相互之间的标的物交付和接收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个人合伙纠纷必须清算吗
    个人合伙纠纷不一定必须清算的。个人合伙协议产生纠纷的,不一定要对债务进行清算的,合伙企业解散时,才需要对债务进行清算,合伙协议产生争议的,按合伙协议的约定解决。
    法律网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三、合伙未清算前能否起诉
    合伙人未经合伙清算,直接起诉要求退还合伙资金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所欠税款、然后清偿合伙债务,如有剩余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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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