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逃避法定义务 |
释义 | 陈某夫妇以做生意为由向信用社贷款2.4万元用于购买汽车跑运输,由于经营不善,严重亏本,致使其现有家产资不抵债。去年11月到期债务已有7.3万元,其中信用社贷款债务2.4万元已经法院判决还未执行。今年元旦,陈某夫妇的独生女儿结婚,于是陈某夫妇将购买的汽车以低价卖掉,卖车所得款2万元,全部用于购买电视机、冰箱等物品作为嫁妆赠与女儿。事后,法院在信用社申请执行时,发现陈某夫妇已将卖车所得款用于购置嫁妆赠与女儿。经法院审理,认定此赠与行为无效,遂依法从陈某夫妇女儿处追回了这些财产,并将电视机等物品予以拍卖抵债。 法院这样做是否合法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赠与人为了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如果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当认定赠与无效。” 本案中,陈某夫妇的家庭财产本来就不足以抵债,理应将自己的所有财产用于清偿到期的债务。但是相反,陈某夫妇在这种情况下却以嫁妆的名义将财产赠与女儿,其实质是为了逃避债务的正常履行,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他们的行为是不合法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夫妇向其女儿赠与嫁妆的不合法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陈某夫妇“赠与”女儿的嫁妆仍属陈某夫妇所有,法院将这些财产从其女儿处追回并予以拍卖抵债是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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