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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当事人自行和解?和解后仲裁庭如何结案?
释义
    当事人和解是指在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终结仲裁程序的活动。
    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庭申请撤诉,仲裁庭应裁定予以撤诉。当事人如不愿撤诉,也可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此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并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的,其和解协议的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者的利益。否则,仲裁庭不得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
    当事人和解是一项重要制度,《仲裁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其具有如下几个优点:
    一、和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充分行使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权。
    二、和解制度可以使当事人双方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
    三、和解可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及时解决。
    另外,和解作为一种自愿解决纠纷的方式,比起仲裁和诉讼来更加“温和”,既能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又使双方不伤情面,为日后的合作铺平了道路。
    四、当事人和解制度可减轻仲裁机构的工作负担。
    和解是在申请人申请仲裁后,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可能是在开庭当中,在没有仲裁员调解的情况下,双方达成的和解,也可能是在庭外达成的。总而言之,是在没有仲裁员调解的前提下达成的。和解与调解的区别就是: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平解决争议的协议,而调解是在仲裁庭主持下,分清是非,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达成调解协议后要制作调解书或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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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3 15:34: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