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区分预约合同和附条件、附期限合同? |
释义 | 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创设的预约是买卖预约,不是一般的预约。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一个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本约)。《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是附条件,第46条规定的是附期限。 法律上的条件是一种特定的概念,是指将来的某一种事实,事实是否发生不确定,将它作为限制合同生效或者失效就是条件。如果将来的事实发生是确定的那就是期限,期限不一定要限定到某年某月某日,只要是必定发生的。期限与条件的区分就在于条件是否发生不确定的,期限的发生是确定的。买卖合同可以附条件附期限,预约合同也可以,买卖合同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 怎么区别预约合同还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呢?看标志性的文句(语言词句)。如果合同条款中,用了标志性的文句“某条件具备是订立正式合同/订立买卖合同/签署合同”,这就是预约。即有条件具备或期限到了便订立正式合同的文句,该合同是预约合同。而合同条款中用了标志性的文句“某条件具备或期限到来合同生效”则该合同是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本约。 另,我去年出版了两本书《读条文学民法》、《民事解答录》,前一本书针对《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中常用条文作了详细的讲解,后一本书是对在一些法院回答法官问题记录稿的整理,两书中对此问题具有论证。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民事解答录》 [4]《读条文学民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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