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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隐形股东的认定条件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隐名股东的认定条件为: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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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4: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