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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在怀孕期间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恢复劳动关系
释义
    [案情简介]: 2007年11月22日,19岁的黄小姐进入上海某商务公司。 2008年10月20日, 黄小姐经医院诊断为“早孕、妊娠反应”,并由医生开具休息两周的诊病证明, 黄小姐据实向单位提出请假。 11月5日,商务 公司向黄小姐发出一份“劳动关系解除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由 于黄小姐未婚先孕,此行为违反了《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决定与 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中均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该规定并未将未婚女职工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商务 公司以黄小姐未婚先孕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无合法的法律依据,对于商务公司作出的与 黄小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 于黄小姐在恢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工资,商务公司应当予以支付。
    [林律师点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及第42条之规定,对于怀孕的女员工,只有在符合以下五种情形时,企业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因员工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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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作者:林海涛,法学硕士,经济师资格,上海恒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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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