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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单位工程变更程序
释义   一、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两类。
    (1) 施工承包单位建议的变更
    施工承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等,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与建设单位协商是否采纳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施工承包单位发出工程变更指示。 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建设单位获得工程造价降低、工期缩短、工程运行效益提高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2) 施工承包单位要求的变更
    施工承包单位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改变工程的位置或尺寸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施工承包单位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施工承包单位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施工承包单位。
    
    二、监理人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
    监理人指示变更包括直接指示变更和通过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两种情况,相应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
    (1)直接指示变更的处理程序。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不必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可直接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变更的处理程序。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需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处理程序如下: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决定是否同意实施变更;承包人如同意,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包括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和(或)工期要求。监理人对变更建议进行审查,可行时发出变更指示,不可行时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承包人如不同意实施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三、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的程序
    (1)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承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发包人转交原设计人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项目监理机构应组织发包人、设计人、承包人等单位召开专题会议,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
    (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工程变更文件和其他有关资料,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费用变化以及对工期的影响分析的基础上,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做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承包人实施工程变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施工单位工程变更程序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工程变更包括监理人指示变更、施工单位申请变更以及项目监理机构处理承包人申请变更。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法律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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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