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与启动方式 |
释义 | 摘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或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作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定依据,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诉讼中的证据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在医疗损害赔偿的诉讼中是证据的一种,在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中也是关键的证据。尽管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鉴定结论并不当然是诉讼的证据,需要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证据适用,但是,由于医学的复杂性和专业性,法官往往直接以鉴定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期限 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天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启动方式 1、医患双方共同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发生的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度、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问题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争议的问题。这种启动方式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医患双方共同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第二个是医患双方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案资料、实物等;第三个是接受医学会的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进行技术鉴定。这种启动方式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医疗机构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后的移交鉴定,包括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这种情况在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鉴定时再行移交。第二种情况是要求卫生行政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当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任何一方均可以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鉴定时移交医学会进行鉴定。 3、司法机关委托鉴定。这种方式在《条例》未作规定,因为《条例》是行政法规,不能作司法解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予受理,特别注明司法机关委托的除外。这也就是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医疗事故争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但是医疗事故争议已经人民法院达成协议或判决的,医学会不再受理。 医学会应当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知医患双方提交有关材料。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