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侮辱尸体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盗窃尸体罪,是指秘密窃取尸体,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下之行为。侮辱尸体罪,是指以暴露、猥亵、毁损、涂划、践踏等方式损害尸体的尊严或者伤害有关人员感情的行为。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那么,我国关于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呢?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如下: ![]() 一、盗窃侮辱尸体罪的司法解释: 1、本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尸体,这里的“尸体”,既包括整具遗体,又包括尸体的部分、遗骨等。 2、本罪系根据司法实践中多次发生的此类案件,而总结规定进修订后刑法的新罪名。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死者的人格尊严。主观上为故意犯罪。 关于盗窃骨灰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2002年9月18日): 经研究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处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有盗窃或者侮辱尸体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盗窃尸体后加以侮辱的,仍只需按一罪处罚,不必数罪并罚。杀人后自己或者另一方帮助毁灭罪证、掩盖罪迹而毁坏、抛弃尸体的,应以杀人罪从重处罚;杀人后为损害死者的尊严或者生者的感情而故意侮辱尸体的,应当数罪并罚。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盗窃、侮辱尸体罪司法解释如何规定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需要说明一下,本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风尚。主体是已满十六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上为故意,即明知道是他人的尸体而故意进行侵害。可能行为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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