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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如何配合
释义         一、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如何配合
    (1)调查和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同时,应当调查和清理公司的财产。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和调查清理的情况编制公司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和债权、债务目录。应当指出的是,清算组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不得将公司财产价值低估。
    (2)制订清算方案。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之后,清算组应当制订清算方案,提出收取债权和清偿债务的具体安排。
    (3)提交股东会通过或者报主管机关确认。清算方案是公司清算的总方案。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将清算方案提交股东大会通过。但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是由股东组成的,所以,无须提交股东会另行通过。将清算方案提交有关主管机关确认的规定,适用于因违法而解散的清算公司。
    
    二、公司破产去哪里申请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并且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与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如何配合有关的法律规定
    《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
    管理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解答的有关企业破产清算员工如何配合的问题。有的公司在破产之后会将员工安排好,大家不必太担心。如果您对企业有任何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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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