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附件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
释义 |
一、合同附件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双方会依据实情的情况在合同是附加一些附件,附件是对合同进行的补充说明,在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时,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果主合同和合同附件产生冲突的,实践中一般是以主合同为准的,合同附件只是对主合同作出的说明。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附件不同于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附件一般指在主合同中已经约定见附件,其实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附件一般可以用来解释主合同,附件要服从合同的约定。合同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未尽事宜,或者合同履行过程新发生的情况而另外进行的约定,相当于对主合同的变更。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但原合同明示不得变更的条款,补充协议中对该条款发生的变更则不发生法律效力。 ![]() 二、合同附件的效力 合同附件,一般对合同正文补充说明的相关文件,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有关合同附件法律效力与合同是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合同附件的房屋用途规定 1、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用途是必备条款,作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使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是由土地使用权用途决定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使用的具体用途,比如说商业用房,只要其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饭店、歌舞厅等,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如公安、卫生、消防、城管等部门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2、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指的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因为房屋所有人只能保证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的。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3、虽然租赁双方直接约定具体用途的情况并不常见,但鉴于以上情况,我们仍有必要注意在这方面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出租方,要求在签订合同时用途应与房产证明材料上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以维护自身利益。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合同附件与合同不一致怎么办的相关信息,我们了解到如果已经发生纠纷,一般是同一份合同以合同为准,不能判断或以合同为准显失公平的以符合订立合同本意的为准。如您对上述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有关房产相关的问题,可咨询法律网的律师进行了解。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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