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跨省拘捕案精神赔偿的法律分析 |
释义 | 去年12月初吴忠警方刚决定纠错跨省拘捕案不久,王某鹏及其律师就提出了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请求,当时媒体报道称吴忠警方相关领导已经口头同意了王某鹏的请求。不成想,时过一个多月,一度被誉为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第一例提起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申请,结果居然大出人们预料。 就王某鹏案而言,要获得精神抚慰金,明显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障碍:一是新法的适用时效问题,二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的问题。这两个问题都直接关系到王某鹏能否获得精神抚慰金以及获得多少。从法律效力看,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即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没有法律效力。王某鹏被错误羁押的时间跨越新法生效日期,新法生效前被羁押7天,新法生效后被羁押1天。如果按照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对国家赔偿实行分段计算的话,那么羁押1天的精神损害后果无论如何也难以达到“严重”的程度,因而,王某鹏将难以获得此前申请的精神抚慰金。 即使被错误羁押的8天时间全部适用新国家赔偿法,那么,还有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即如何认定“严重后果”,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样一来,明确“严重后果”标准就显得至关重要,而目前却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界定。这恐怕是吴忠公安局利通分局人士认为“没有(给王某鹏)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的根本原因所在。 原国家赔偿法由于赔偿范围狭窄、索赔程序欠缺、没有精神赔偿,在十多年的实施过程中获得一个“国家不赔法”的污名,新国家赔偿法有针对性地解决了主要问题,但现在看来,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规定了“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赔偿条件,新法的公信力将再受质疑。 受害者王某鹏: 希望早日有个说法 截至昨天王某鹏依然在家静养。他说,在看守所的遭遇使他心灵受到很深伤害,现在只盼望着警方能早日兑现承诺,让他自己和他的家庭早日回到以往平静的生活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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