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之后休息期的工资怎么算? |
释义 | 问:在去年,我因工伤无法工作,单位领导提出做劳动能力鉴定,在鉴定出来以后,再予执行相应的待遇。 从不能工作开始到现在(以做出了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伤残6级),单位不知以何种理由停发了工资。而且,现在按6级伤残办理退出工作岗位领取伤残补贴时,单位要以在做出鉴定以前的10个月的实际工资的平均数为60%伤残津贴的基数,这10个月中有6个月单位没给发工资。请问单位的做法对不对?按规定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理?我应该怎么应对? 答:在因工受伤的医疗期内,原工资及福利待遇是不变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所在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因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尚若对裁决不服的,你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拿着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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