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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借条”之诈
释义
    生活中,不少人都有过借钱的经历,在借钱的时候,我们通常都会给对方打一张借条。可是,你相信吗,如果你或他不小心,一张看似平常的“借条”,可能会带来无限的麻烦,让你或他破财和有理难辩。现在,我们就通过一些真实的案件,告诉你——
    引子
    2005年元月10日,家住亚桥乡南水屯村村民王雨被邻居李云起诉到法院,要求归还借款1500元。对此,她似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心中不断嘀咕“我没有欠她钱呀?”
    法庭上,李云诉称,2003年,自己的丈夫张某帮助王雨购买予制板,王雨欠丈夫张某现金1500元。
    王雨则辩称,其家盖房时经张某介绍购买天坛建材厂予制板,李云所持欠条是其打给天坛建材厂的,自己并不欠李云钱。
    李云又称,自己的丈夫并没有做过中间人介绍王雨到天坛建材厂购买过予制板。
    法院在调查另一介绍人赵某时,赵某陈诉王雨家盖房时,经张某和自己介绍,王雨到天坛建材厂购买予制板,给付部分货款,余款未付,并听王雨说,王雨给张某出具有欠条。张某去世后,其找过李云,但李云拒绝让其看欠条。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10月份,王雨家盖房,父母经邻居李云丈夫张某和赵某介绍到市天坛建材厂购买予制板,天坛建材厂直接将予制板用车送到王雨家,王雨的父母在收货凭单上做了签收。并通过张某和赵某给付天坛建材厂部分货款,余款未付。2003年3月23日,王雨给张某出具一份“证明 :今欠到现金壹千五百圆整 予制板款 王雨 2003.3.23”欠条。同年9月6日,张某去世。2003年12月,天坛建材厂为讨要该款,将王雨的父母告到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2003)济民一初字第306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雨父母给付天坛建材厂剩余的予制板款1500元。而张某死后,张某的女儿把王雨给其出具的欠条作为债权转让给了张某的妻子李云。李云以此条将王雨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此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云在诉状中称“帮助王雨买予制板,王雨欠款1500元”与庭审中自己的诉称自相矛盾。而根据王雨提供的证据可以充分证明张某曾作为中间人介绍王雨到天坛建材厂购买予制板的事实。
    最终,李云因举证不能被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规定,驳回了诉讼请求。
    生活中,因借条吃官司的,并非少见。在此,笔者举几方面的例子。
    一、落款时间错误
    借条中,落款时间是一项非常重要而必须写明的要素,它直接说明债务发生的时间,与诉讼时效密切相关。如果出借人(债权人)所持有的借条上没有写明还款时间,同时也没有在最后的落款中注明借款时间,那么出借人可以在任何时间向借款人(债务人)主张还款,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可是借条上如果写明了还款时间或在落款中注明了时间,那么出借人就应当注意千万别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保护期限,否则,出借人就丧失了胜诉权。
    1999年10月,韩某因结婚急需用钱,就向李某借了3000元,并给李某书写了一张借条,约定2个月后归还。由于李某不紧用该笔钱,2个月后就没有向韩某讨要。一直到2003年10月,李某才向韩某催要此款,可万万没有料到,韩某拒绝归还。李某只好把韩某起诉到法院,要求韩某归还借款3000元。该案经法院审理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更有一些“聪明”的人会在时间上“做手脚”,大月和小月的末一日和二月的末一日最容易成为他们的“帮凶”。因为每月的天数是不等的,有的月30天,有的月31天。特殊是二月,瑞年时为29天,不是瑞年时为28天。有的人在给人出具借条是往往会将落款时间写错,以此来免除自己的还款责任。
    1999年2月,李某有事急需用钱,就到王某处借了1万元,在给王某出借条时,李某故意把落款时间写成“1999年2月29日”。王某当时只看借款的数额,没有注意落款时间。后来,王某要求李某还款,但是李某却拒不返还,在讨要无果的情况下,王某把李某诉至法庭。
    法庭审理中,李某辩称,1999年2月只有28天,王某所持借条的落款时间是29日,不存在这一天,我怎么可能向王某借款呢?而1999年2月确实是没有29号,对于王某来说,既没有人证,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能证实李某确实借了自己1万元。这样,仅仅因为李某故意把落款时间写错,结果王某因为没有证据而败诉,1万元白白打了水漂。
    二、还款时借据销毁的不完全或不亲自销毁
    有的债务人比较马虎或比较相信债权人,自己在还款时,因没有将借(欠)条销毁或者没有收回借条,而被债权人稍做“手脚”,被迫再次还款。
    刘某是聂某昔日最好的朋友,自己办了一个装修公司。2003年聂某买了一套房,聂某就给刘某打电话,让刘某给他装修房子。刘某大方地说,老弟你这房哥给你免费装修,以后你给哥多介绍点活干就是了。说归说,在刘某将聂某的房子装修好后,聂某还是付了成本钱,当时聂某还欠1000元未付清,就给刘某出具了一张欠条,聂某在写条时不小心把时间写成了前天的时间,就重新给刘某写了一张,写错的那一张没有撕毁。刘某趁聂某不注意,把落错款的那张欠条也拿去了。
    2003年12月23日,刘某拿着两张欠条将聂某诉至法院,要求聂某归还欠款2000元。白纸黑字,证据确凿,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聂某给付刘某2000元。聂某看着自己打的两张欠条,有口难辩,只好多挨1000元钱。
    还有的人在销毁借条时,仅仅是将借条撕成两半或三半,而没有进行彻底的销毁,结果被债权人重新粘在一起,去法院起诉,让债务人又掏了一次腰包。
    李懂曾借给张乾2万元钱,张乾在归还李懂的借款时,李懂当面将张乾给自己出具的借条撕成两半之后,随后扔在了垃圾篓里。张乾离开后,李懂又从垃圾篓里将撕成两半的借条拾起来,重新粘到一起,拿着借条将张乾告到法院。法庭上,李懂解释该借条是自己不小心撕烂了。张乾大喊冤枉,说自己已经将2万元归还了李懂,可他拿不出还钱的证据,结果被法院判决还款。
    因在还款时忘记将借条抽去而吃官司的也大有人在。2002年8月23日,李明星由于做生意资金暂时周转困难,就向熟人王宏借了5000元,并给王宏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宏现金五千元整,李明星,2002年8月23日”。俗话说,好借好还,再借不难。2003年6月,李明星及时如数归还了王宏的借款,但忘记了抽去借条。当他再次返回王宏处时,王宏已不承认李明星归还了借款,要求李明星立即归还借款,两人为此还大吵了一场,此后引起诉讼。
    法庭上李明星是“秀才遇见兵,有理说不清”,自己出具的借条攥在王宏的手里,说一千道一万,也无济于事。最终,法院根据李明星自己出具的借条判决其归还王宏5000元借款。对此,李明星只能打掉牙往自己肚子里咽,怪也只好怪自己。
    三、临摹
    有的人收到借条后,对原条重新临摹了一张借条,在借款人归还借款时,出借人没有把原借条给借款人,而是把那张临摹的借条给了借款人。如果借款人抽回时没有认真核对,并且又自然而然地将这张临摹的借条撕毁了。居心叵测的债权人就会拿着原借条向法院起诉,重新向借款人讨要借款。
    张坤借王孟1万元,张坤向王孟归还借款时,王孟没有把原借条给张坤,而是给了他一张临摹借条,张坤没有细看,就把借条抽回。可没有过多久,王孟就拿着原借条把张坤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坤归还借款。幸运的是张坤没有把“借条”撕毁,而是保存了起来。开庭时,张坤把“借条”递交法庭,并提出申请,申请法庭对两张借条进行字迹鉴定。结果是王孟所持借条才是张坤所写,张坤抽回的“借条”系王孟所临摹。张坤这才没有输官司。假如,张坤将抽回的借条给销毁了,而王孟手中所持借条确实又属张坤所打,没有其他相关证据来证实张坤已经归还了该借款,百分之百是要输官司。因此在你抽回借条或欠条时千万不要随意撕毁,要把它保存好,以备不测。
    四、借条中的钱数后没有货币单位
    借条中的货币单位同样很重要,它直接表明发生债务的数额。因为货币单位有元角分之分,借条中如果仅仅书写一个阿拉伯数字,没有带货币单位,一旦打起官司,就会出现“嘴”官司,谁也说不清。
    张红和张启系兄弟俩,1998年4月,兄弟俩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拖拉机跑运输。拖拉机买回后,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发现不赚钱。哥哥张红不想再干,就把拖拉机给了弟弟张启。张启经过一年努力,赚了一些钱,这被哥哥张红看在眼里,就向弟弟要自己那部分出资款。张启称自己没有钱,就用铅笔给哥哥打了一张欠条 ,在书写时,只写了“10000”,在数字后面没有带货币单位。张红见弟弟出具了一张欠条,看都没看就收下了。
    后来,当张红问弟弟张启要欠款时,张启失口否认自己欠哥哥张红钱。张红恼火了,就把张启告了,要求张启归还欠款10000元。
    法庭上,张启辩称,自己确实给张红出具过一张欠条,但自己书写的不是“10000”,而是“100000000”。何况数字后没有货币单位,究竟是10000元,10000角,还是10000分。
    对于欠条上所写究竟是元、是角还是分,张红和张启谁也举不出证据。最后,法院按照通常以元为单位的自然习惯,判令张启归还张红10000元。
    五、歧义字
    我国的文字包罗万象、同字不同音不同意的数不胜数,无论是签定合同还是书写借据,切记不要用一字多音多意字,一旦用了也要把它标明白,是何音何意。以防产生歧义,给自己带来麻烦。
    2001年1月22日,邵原镇贾某卖给市南街某香油店赵某芝麻,由于赵某当时没有将货款结清,就给贾某出具了写着“证明:今还欠款贰千元整(2000元)。赵某,元月22日”的证明条一张。经贾某催要,赵某付给他100元,剩余1900元未还。后赵某称自己不再欠贾某钱,因为给贾某出具的证明条证明自己已偿还贾某2000元钱,双方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无奈,贾某以该证明条证明赵某还欠自己钱为由将赵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赵某给付自己19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对该证明条的存在没有争议,予以认定。双方诉辩的焦点是在于证明条中“还”字作“hai”理解或作“huan”理解。“还”字在汉语中有两种发音,存在两种不同的意思。本案中对该“证明条”内容,应根据“证明条”谁持有和日常经验生活法则予以理解。贾某是“证明条”的持有人,通常情况下,如果是贾某收到赵某的还款,则应由贾某给赵某出具收款手续,该收款收据也应由赵某保管,而不应有贾某持有。如果是赵某欠贾某款,则是赵向贾出具欠款手续,该手续由贾某保管。因此,赵某称其还清欠款的说法显然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依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赵某归还贾某1900元。
    打借条时应注意什么?
    为了避免上述类似错误,在出具借条时一定要规范。借条就是借条,切末写成“欠条”或“收条”或“证明”等。借条表明借款人向放款人借用款项,只要双方同意即可构成借款合同,而欠条成立的前提是双方在出具欠条之前,已经发生过某种交易或有某种业务往来,由于一方尚欠另一方债务而暂时无法或者无力偿还,给对方出具的凭证。“收条”是因付款人欠收款人某种债务,将该款项归还时,收款人给付款人出具的收回款项的凭据。
    “借条”不能打成“收条”。比如,“收条 :今收到张某现金一万元 李某 2005年3月4日”该条说明,张某欠李某某项债务,2005年3月4日,张某归还该债务时,李某给张某出具的一个收款凭据,而非李某向张某借款。在借款时,借款人打这样的“借条”,到时候如借款人拒不认帐,出借人又无铁的证据是无法向其收回借款的。
    “借条”也不能打成“证明”。如前列,王雨出具的一份“证明”:“证明:今欠到现金壹千五百圆整 予制板款 王雨 2003.3.23” 仅仅就该条的表述内容看,不能说明王雨是借款人,只能说明王雨是该笔借款的证明人。如果持条人是债权人的话,这份证明根本不能说明是王雨借了这1500元钱。
    同样,“借条”也不能打成“欠条”。例如:“ 欠条: 张某欠现金20000万元 ,王某 2003.5.4”。该条不能说明张某欠王某现金2万元,只能说明张某欠有债务,究竟欠谁债务,仅从条中不能看出。条中也不能直接表明王某就是债权人,王某就不能向张某讨要该款。
    因此,在出具借据时,千万不能把“借”“欠”“证明”相混肴。
    除此之外,归还借款时,切记不要在“借条”上随便批注。因为,一般借条都是将一张纸撕去一部分出具的,边角空白比较多,一旦在借条上批注,别有用心的人就会将批注撕去,可能导致你再次还款。最好在还钱时,让对方给你出具一张收条,写明何时何人归还何笔借款多少元,以便最后结算。也可以在归还部分借款时,变更借条,将原条抽回或者彻底销毁,以免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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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