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住家保姆凌晨坠亡索赔遭驳回,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归责原则 |
释义 | 一、住家保姆凌晨坠亡索赔遭驳回,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归责原则 住家保姆凌晨在雇主家坠楼身亡,死者家属以其是在工作中发生事故为由,将雇主刘某夫妇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130万余元。 6月17日从浙江温州乐清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刘某夫妇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并驳回死者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 去年11月24日凌晨,乐清市公安局接到市民报警称,路边躺着一名女子,地上流了很多血 。民警和救护车赶到现场,女子已经身亡。后经确认,坠楼者为蔚某,2016年以来一直在刘某夫妇家中从事住家保姆工作。 庭审中,死者家属称,蔚某受刘某夫妇雇用,双方已形成劳务关系,其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蔚某长期超负荷工作,很可能是由于过度劳累才会意外坠楼。 据公安机关现场走访勘验,排除他杀可能,并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蔚某遗体火化后,刘某夫妇支付遗体冷藏押金、代付死者家属住宿费及向死者家属转账等共计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蔚某坠楼时间为凌晨2时30分左右,坠楼原因不明,无证据证明当时其有受雇主指令或要求从事具体劳务,且根据蔚某的保姆工作内容,亦无法得出其在该时间段有从事劳务的工作习惯,因此无法认定蔚某死亡与从事劳务具有因果关系。 同时,蔚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刘某夫妇家从事住家保姆多年,对于工作环境应较为熟悉,事发房屋亦未发现明显安全隐患。现蔚某坠楼原因不明,难以认定刘某夫妇对其死亡存在过错。 综上,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蔚某是在从事劳务过程中死亡或刘某夫妇对于其死亡存在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最终综合刘某夫妇自愿补偿原告5万元等情节,判决他们补偿死者家属5万元,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归责原则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已变更为“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至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不再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有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如家政服务人员或其家属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必须举证证明雇主对于家政服务人员受伤或死亡存在过错。本案中,死者家属认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提交充足有效证据证实雇主对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赔偿问题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精神损害赔偿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定义,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的伤害”。以下情形视同工伤: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以上情形可视为对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进行的延伸,本质上仍体现了工伤的三个“工作”构成要件。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住家保姆凌晨坠亡索赔遭驳回,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的归责原则”的详细内容,如果还有其他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