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罪不以窃得财产多少认定 |
释义 | 入室行窃还未来得及有所“收获”,即被警方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刑事拘留,她所面临的将是法律的严惩。根据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没有偷到东西就不能被认定为犯罪”的观点已成为历史。 2015年9月12日晚,张某因打麻将输钱后与老公发生口角,便打起了歪主意。在东宝区栗溪镇菜市场,张某见一户农户家的门锁并没有锁上,便溜了进去。正当张某欲实施盗窃时,不想在卧室触翻一把椅子被主人发现,后被警方抓获。该起案件无物品损失。 在进一步审查中,民警发现,张某与2015年3月发生在栗溪镇东方百货超市被盗案中的嫌疑人长相一样。经过调取监控视频比对,在铁证和强大的心理攻势下,张某如实交代其先后窜至栗溪镇东方百货超市和一居民家中行窃的犯罪事实。 办案民警表示,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实施的两次盗窃,其中一次行为为进入他人家中盗窃,即构成入户盗窃。而根据2011年5月1日起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的认定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即便没有得手或者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只要属于“入户盗窃”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种情形,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媒体了解到,《刑法修正案(八)》关于盗窃罪认定的修改,基于入户盗窃的危害性。居民的住宅应该是最安全的,家中财物被盗将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安全感和生活质量,且行为人在室内行窃过程中若被受害人发现,极易引发抢劫、杀人、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社会潜在危险性也很大。基于此,修正案对入户盗窃做了特别规定,加大了对居民住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保护。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264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较以前“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和“多次盗窃”两种罪状表述的基础上,新增“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三种行为可以直接构成本罪。换而言之,入户盗窃无论案值大小,均涉嫌盗窃犯罪,而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新增加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与扒窃均属于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的特殊盗窃类型,一次行为均足以独自成罪。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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