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官在运用司法裁量权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法官要站在立法者的立场上,想立法者之所想,(漏洞补充)做立法者之所做(司法立法),与时具进,抱着当时当地立法者相同或相似的公平正义观念,客观坚持公平原则。 2、客观分析案件情况,看当事人是否报有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 3、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科以举证责任时,应当是占有或者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一方当事人。 4、衡量当事人对危险领域的控制支配能力,因民法上有关令当事人负责任的法律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预防损害的发生,故必须规定由加害人就其危险领域内所发生的实情进行举证。 5、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判断待证事实发生的盖然性,如事实发生的盖然性高,则主张该事实发生的一方当事人不负举证责任,而由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未发生负举证责任。因举证责任的分配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故在司法裁量时应当由较高级别的法院如高级法院来决定,为慎重起见,将举证责任倒置的决定权控制在最高人民法院手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下级人民法院呈报的司法裁量举证责任报告,从而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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