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精神赡养的解读 |
释义 | 导读: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一些老年人对儿女的赡养需求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不缺吃,不差穿,就少儿女常回家看看”——精神赡养正逐渐成为众多老年人晚年的最大需求。更有一些老年人为了要求儿女实现精神赡养,甚至将儿女告上法庭,只是为了要求儿女能定期回家吃顿饭、看望老人。 有关专家表示,老人对精神赡养的维权,揭示出赡养方式的新变化,如今一些具备自养能力的老年人,在衣食无忧的同时,开始渴盼儿女们的精神关爱,并且这种需求已逐步上升到寻求法律帮助的高度—— 观点碰撞: 支持——与法有据 针对目前新出现的此类精神赡养案件,各方人士有着不同的看法,大致归结为两种意见。 支持者认为,《婚姻法》第21条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以看出,赡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经济上供养,二是生活上照料,三是精神上慰藉,四是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其中后三个方面主要属于精神层面。因此,我国法律虽没有直接使用精神赡养这一说法,但事实上已确认赡养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 反对——属法外情 反对者表示,精神赡养应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不是法律上的责任,精神赡养诉讼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只是一个倡导性条款,没有具体法律规定,法律也没有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婚姻法》规定的赡养义务并未包括精神赡养,而且精神赡养无法像物质要求那样具体量化,即使法院裁判后也往往会因精神赡养的特殊性而无法执行,相反会削弱司法判决的权威。 现实难题:精神赡养无法量化 那么,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后,如何能够真正地给出一个合理且合法的判决呢,因为在法院毕竟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来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位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类案件的判决非常难下,说具体了就是精神赡养实在无法用一个具体的数字来衡量,是无法真正实现量化的。 他指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赡养只是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对赡养人不履行精神赡养的义务,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并未作出规定。法律一方面支持了精神赡养的请求,另一方面却在遭受着难以执行的尴尬。审判实践中,许多老人是赢了官司,却输了情感,反而可能使双方矛盾更为激化,法院固然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但诉讼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 精神赡养,更多的是精神上的沟通、慰藉,即便是强制执行,但对于解决纠纷显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试想,法院判决赡养人每月承担探望、照料、陪护老年人的义务,但法官总不可能每个月强拉着他去探望、照料,陪老人聊家常吧。即使是这样的强制执行,其执行效果可想而知,甚至对老年人造成的伤害更大,还不如不执行。总之,在这样的诉讼案件中,谁都不会成为真正的赢家。 立法建议:从道德责任到法律范畴 有法学家建议,要立法解决目前存在的这种状况。《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10多年前颁布的,当时主要关注的是物质赡养,该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但却没有规定精神赡养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因此,面对老人日益增多的精神赡养要求,建议法律应当对此进行必要的补充,可参照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在原来条文“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后增加“和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由此老年人在诉讼请求中就可以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法院根据情况判决不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子女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费用,以弥补老人应当享受而没有享受的精神赡养所受到的伤害。 据了解,目前哈尔滨市70岁以上老人达40多万,80岁以上老人已有10万多人。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经济上具备自我养老能力的老年人在逐步增多。在经济保障或者说物质供养方面,哈尔滨市有一半以上老人完全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来实现,虽然他们在物质方面所求不多,但精神方面的需求却是普遍和强烈的。 一位社会学专家表示,“精神赡养”的实质是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包括3个方面,即自尊的需求、期待的需求和亲情的需求。现代老人大多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很少对子女有经济供养方面的要求,他们需要子女在精神上对自己有所照顾,比如生病时子女守在身边。人老了会对子女有一种依赖,也会变得敏感、脆弱,受到子女冷落,内心的痛苦是免不了的。一次权威机构的调查结果显示,哈尔滨市大约有三分之一的老人无子女陪伴;老人与儿女难得见面的占18%,较少交谈的占45%。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老年人常常在孤独、寂寞中忧郁成疾。所以社会及做子女的要对老年人的精神方面进行关注,帮助消除老年人的消极心理。 另一位法律专家表示,在法律上“赡养”的含义包含“经济赡养”和“精神赡养”两方面,但立法对于“精神赡养”义务难以界定。譬如,法律上不能规定子女一个月去探视几次老人。这样对于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立法强制也就不具有可行性。目前,法律对“精神赡养”规定缺失。从全国范围来看,对“精神赡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界定,但部分城市已有自己的地方法规。比如北京立法要求,子女与父母同城居住的,两周之内必须看望老人一次。黑龙江省目前还没有相关立法,他建议,应为“精神赡养”立法,将“精神赡养”纳入法律调整范畴,使其从道德责任“硬化”为法律义务。 他山之石:辽宁立法规定必须“常回家看看” 2008年10月1日,《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在全国率先将“精神赡养”列入了法律层面。 按照这一条例的规定,赡养人要履行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义务,与老年人不在一起居住的,应当经常问候、看望。国家工作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留点时间给父母:给父母打个电话或回家看看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我们对父母的感觉变了。因为我们成熟了,变强了。我们站在父母的肩上,获得了比他们更丰富的知识,接触到了更广阔的社会层面,有时候处理问题比他们考虑得更周全妥当。当我们和父母的观念起冲突的时候,我们会觉得为什么他们如此古板,如此不可理喻,甚至当父母有过多说教时,我们会觉得他们怎么这么啰嗦。 是的,我们很忙。可是我们有没有想过,当我们小时候喋喋不休地问一些稀奇古怪的问题时,父母嫌弃过我们幼稚吗?当我们小时候每天晚上缠着父母,央求他们讲故事时,他们有过不耐烦吗……其实,如今逐渐老迈的父母正如小时候我们依赖他们一样依赖着儿女,我们应该意识到,轮到我们照顾他们了。 照顾,不仅是给予他们物质上的满足,更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甚至一定程度的迁就。 也许这时,您该想到,给父母打个电话或回家看看。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赡养义务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法定赡养费的给付内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4]《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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