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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案件不能就案办案
释义
强奸案件是会对女性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的刑事案件之一。对于许多被害女性来说,被强奸的事实简直就是一场恶梦,甚至意味着今后美好的生活都将完全被毁于一旦。许多被害人的精神从此一厥不振,整日生活在那场恶梦当中,对工作、学习、生活丧失了信心,对亲情、友情、爱情失去了信任,有的被害人因此产生了严重的心理问题,有的甚至走上了轻生的道路。特别是对一些未成年的女性来说,强奸案件对她们的伤害更是极其巨大的。
    在司法实践中,当一起强奸案件发生后,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这点往往比较重视,也比较及时,能较好地履行司法机关所具有的这种打击犯罪的法律义务。但笔者认为:这也只是尽到了司法机关在法律上的责任。对于强奸案件,至少还应尽到另一项更重要的责任,既社会责任——就是对被害人的心理疏导和救助的责任。笔者也正是由于最近办理了一起一名中学生被强奸的案件,产生了极大的心理震憾,而促使笔者不得不提笔写出自己的一点想法。
    一、强奸案对被害人精神伤害的主要表现
    强奸案件对于被害人的心理伤害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由于犯罪分子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使被害人本身的性自由及性羞耻心理遭受侵害而受到的伤害,也就是强奸行为本身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笔者把这种伤害称之为“基本伤害”;二是被害人被强奸后来自于其家庭、亲属内部,由于对案件的发生而感到激愤、不解甚至甚至感到羞耻,进而可能对被害人进行的责备、责骂或者夫妻、爱人因此感情破裂而分手等原因,使被害人的心里产生深深的不应有的自责,使她们由被害人而变成心怀负罪感的人,而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三是来自于社会,如:学校、单位、朋友等因此对被害人产生的歧视、非议、误解,对被害人指指点点,嘲笑、排斥,而对被害人产生的精神伤害。对于后两种伤害,笔者称之为“再次伤害”。而强奸案件的后果对于被害人内心精神的伤害是远远大于对其肉体上的伤害的,并且由于害怕受到再次伤害,使得许多强奸案件的被害人往往不敢到司法机关报案,甚至不敢告诉任何人,使她们的正义不能得到伸张,犯罪分子不能得到追诉,无法实现刑法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功能。再者,由于这些心理伤害的长期存在,如果不能及时地给予以疏导和治疗,则可能会引发出一些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如有的女性往往破罐破摔,不再珍惜自己的家庭、名誉;有的则对社会或对男性人群产生仇视心理而进行报复,而引发出一些其他的社会问题,有些被害人甚至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从一名受害人转变成了为一名违法犯罪之人,象这样的案例也已不是少数。
    二、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心理救助的几点做法:
    由于以上原因,司法机关人员在办理强奸案件时,切记不能就案办案,把强奸案件当成一种普通的一般的刑事案件来办理,只是收集好有关证据就了事,简单地以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为目的,而应当充分地注意到强奸案件对被害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救助。具体做法如下:
    首先,对被害人进行询问,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时,一定要耐心和同情心。因为强奸案件的被害人由于所受到的侵害造成其内心相当的痛苦,甚至精神崩溃,往往痛不欲生,而在办案过程中还常常要再让其认真回忆案发过程,清晰再现其被强暴的经过,并还要反复叙述给陌生的第三人(案件承办人员)听,对于她们来说,这每一次的陈述过程,都好象是在伤口上又撤下一把盐一样,无疑又是巨大的痛苦折磨和再一次的精神伤害。但这是我们司法机关为了惩治犯罪分子所必须做的(不同的办案阶段往往都要求被害对被害经过进行陈述,以核实有关事实和证据)。这种痛苦的经历,使她们在陈述时往往会哭泣,甚至怒骂,而造成叙述的停顿和不连贯,在制作笔录时,可能要花的时间比较长,因而司法工作人员在制作笔录或询问时一定要有耐心,还要有同情心和爱心,要能够充分理解被害人所受的精神痛苦,避免被害人受到再次伤害。不能为了加快办案取证的速度而对被害人表现出不耐烦,甚至对被害人进行责备、呵斥,这不仅是办案纪律的要求,更是最起码的道德要求。
    其次,在办案过程中要一定要注意对被害人进行一定心理安慰和疏导。因为强奸案对被害人造成的内心痛苦往往更甚于肉体上的痛苦,这种痛苦又不是常人所能体会的,她们被伤害后往往产生悲观、厌世的情绪,对男性更是充满了敌意和仇视,这对她们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都将产生非常消极的影响,许多被害人甚至一生都无法从这种心理阴影中走出。而被害人的家属及亲朋好友常常也是情绪激愤、言语偏激,或者不能全面地了解案情,根本无法理解和体会被害人的心理感受,不能很好给予被害人心理疏导和安慰,甚至对她们的心理健康产生更为不利的影响。而且这些被害人在被性侵害后,她们也不可能会去找社会上的心理咨询机构或人员进行心理问题咨询和治疗,更不愿意和其他人去探讨这个令其感到羞耻和难堪的问题。而由于案件保密及个人隐私等原因,社会上的这些机构或人员也不可能会主动地介入治疗。作为承办案件的司法工作人员,由于职务需要,他们能够较全面地了解案情,再加上他们与案件不存在利害关系,因而也能够客观、冷静地看待这一问题,对案件发生原因及社会危害性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以一个中立者的身份给予被害人心理疏导和精神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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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2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