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哪些? |
释义 | 1、纯自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虐待案(致人重伤或死亡的除外);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人死亡的除外); 侵占案。 2、公诉转自诉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3、自诉与公诉交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故意伤害案(轻伤害); 非法侵入住宅案; 侵犯通信自由案; 重婚案;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5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述8项案件,既可公诉又可自诉: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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