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中介卖房,谁知买家竟是中介公司的老板。卖家陈女士发现后便提出解约把房子另卖他人,并付给中介10万元违约金。觉得自己被“忽悠”了的陈女士日前向浦东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中介公司和买受人陈先生返还10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陈女士的诉请。 2005 年6月,陈女士欲转让其位于浦东新区芳甸路上的一处房产。通过中介和陈先生签订了一份购房确认书,约定房屋的售价为人民币170万元。然而陈女士很快发现,买房的陈先生是中介公司的老板,而且陈女士认为房产的转让价低于当时的房地产市场价。因此她怀疑对方签订《确认书》的目的是通过压低价格,自行收购再抬高价格卖出,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因此陈女士提出解约并为此支付了10万元违约金。
法庭上,陈女士诉称,陈先生既是买方又为居间人,在当初签订合同时没有提供真实信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签下的合同是无效的,被告应该返还这笔违约金。被告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则辩称,陈女士自愿签订购房确认书,而作为老板的陈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其房屋并不违反上海市相关规定。事实上,陈女士是认为有利可图,把涉案房屋又转售他人,才会构成了违约,故应按购房确认书的约定,应该支付违约金。 办案手记 原被告签订的《购房确认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陈先生购买涉案房屋有非法目的。至于房屋价格问题,涉案房屋的转让价格是原告与被告商定的,不存在两被告提供虚假信息的事实。据此,法院没有支持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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