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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举证责任倒置的争议与思考
释义
    “举证责任倒置”是否公平合理?
    《侵权责任法(草案)》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过错的医务人员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需要证明医务人员确有过错,其索赔主张才能获得支持,然而,如此规定是否加重了患者的举证责任,增加了患者维权的难度?这些问题引起了此间人士的争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目前国外关于医疗损害侵权的立法绝大多数采用过错责任。如果把举证责任全都推到医方,医院和医生为了规避风险,很可能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过度治疗或防卫性医疗。
    近年来,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是一个充满变化的过程。1987年,国务院出台《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废止,但后者并没有就医疗事故损害的归责原则进行明确规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于飞说,现行医疗损害赔偿的过错推定原则是由2002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下来的,即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然而,“举证责任倒置”自确立以来,一直为医疗界人士所诟病。他们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实践中,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很可能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或干脆不作为。
    举证责任倒置出于两方面考虑
    据卫生法学者卓某某介绍,“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举证能力;二是证据的可及性。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存在掌握医学专业知识不对等的情况,因此患者基本不具备举证能力,让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医方负举证责任符合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在诊疗过程中医方处于主导地位,病历记录、病理标本、影像资料、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均由医方控制,这些证据对患者而言是不可及的。因此由距离这些证据更近并掌控这些证据的医方负举证责任符合合理性原则。
    患方难以正确举证和法院建议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日前强调,在医疗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后,患者并不是什么证据都不需要提供。当事人之一的患者也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风险意识。
    有一起案例,因医生误诊误治造成患者双眼失明。起因是药物流产,医院违反人工流产的诊疗规范,在患者发烧的情况下,未经控制感染就进行药流和清宫手术。患者术后第二天出现眼睛发红症状,医师没有给予治疗。第三天患者再次就诊,医师诊断为“虹睫炎”,但用药不当,致使感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后经权威医院诊断为“眼内炎”,因治疗不及时和治疗不当,致使双眼视力下降到0.01。
    患者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听证的陈述中认为是流产使用的药物原因造成视力损害,而最终省医学会鉴定结论为流产使用药物与患者视力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在现实中,医患双方存在掌握医学专业知识不对等的情况,因此患者基本不具备举证能力,让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医方负举证责任符合公平性原则。
    应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过错责任制度
    草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同时,还应当规定在推定因果关系时不适用“疾病参与度”。专家介绍,目前的司法鉴定和民事判决对于病历不完整和不真实以及因不作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医疗纠纷案件,虽然作出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推定,但是却适用“疾病参与度”,认为患者自身疾病也参与了损害结果,并鉴定和判决患者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这样会助长医方隐匿和销毁证据,而且对患者极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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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8:3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