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转包分包 工程转包分包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 、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 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 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 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 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工程转包分包 工程转包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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