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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跨境债权转让法律效力的认定
释义
    一、跨境债权转让法律效力的认定
    跨境债权转让法律效力的认定如下:如果债权是有效存在的,属于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法律的规定以及债权的自身性质可以转让的,并在及时通知债务人后,该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形式有哪些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法律网提醒,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
    
    三、债权转让后如何通知债务人?
    债权转让后通知债务人的方式是债权转让可以使用口头、书面或其他形式通知,特定情况下,还可用公告形式,只要能够确保该通知到达债务人即可。一般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实践中较为常用,但因证据不易保留,一旦发生纠纷,取证较为困难,一般应以书面形式为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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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5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