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诉的撤回(刑事) |
释义 | </script>
上诉的撤回,是指上诉人提起上诉后,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撤回上诉请求的诉讼行为。上诉人在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或接受一审法院的裁判,可以向第二审法院申请撤回自己的上诉。 撤回上诉虽然是上诉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但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裁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主要审查上诉人的申请有否违反法律、规避法律以及原审裁判是否有错误等情况,并据此作出是否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但这种处分不是绝对的,要受法律的制约,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虽然不存在规避法律或损害被上诉人的利益,但如果原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能准予撤回上诉。《民事诉讼法》设立第二审程序不仅是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也是为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一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行使其监督职能。 申请撤回上诉的方式,即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口头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将申请内容记入笔录。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准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可用口头裁定驳回,并将裁定内容记入笔录;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的,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的裁定是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9号批复,撤回上诉同一审诉讼中撤回起诉一样,由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和按自动撤回上诉两种情况。如在民事诉讼中,上诉人不依法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或者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撤回上诉与撤回起诉的法律后果不同。一审中原告撤回起诉后可以再行起诉;上诉人撤回上诉即丧失了上诉权,不能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第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即使对一审裁决再有异议,也不能再行上诉,而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责任编辑:伶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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