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
释义 | 一、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 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具体如下: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3.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 二、普通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从什么时候开始算 普通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从案件受理后开始计算。 刑事案件法院审理期限一般为二至六个月。因为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如果有特殊法定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 三、刑事案件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理由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刑事案件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理由有: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上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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