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事故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
释义 | 工伤保险赔偿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但在广东省内发生的工伤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五条规定 劳动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工伤或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已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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