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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释义   一、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
    单独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系由广告人一方之意思表示,负担债务,以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其生效要件;换言之,一定行为之完成,并非系对广告而为承诺,而是债务发生之条件采此说者有梅仲协及史尚宽。所谓单独行为,即行为人单方面表达赋予他人某种权利,自己承受相应义务的意思表示主张单独行为说者认为如果采契约说,则如不知有广告而完成广告指定之一定行为时,因欠缺承诺之意思,契约即不成立,报酬请求权自不发生 如此解释,不惟不公平,且与广告人的意思亦不相符。
    
       二、契约行为说
    契约行为说认为,悬赏广告不是独立之法律行为,而是对不特定人之要约,因此,必须与完成指定行为人之承诺相结合。悬赏广告仅系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尚非独立的法律行为,必有完成一定行为之人之通知,始能成立。
    悬赏契约至采取此说之理由:
    (1)民法既规定悬赏广告于契约内,自非单独行为无疑。
    (2)一定行为之完成,乃广告之主要目的,亦即此广告之重要内容,采单独行为说者,竟以之为一种停止条件,似不为妥,因条件乃法律行为之附款,而非其主要内容故应采契约说,而认为一定行为之完成,为契约之主要内容。
       三、悬赏广告的构成要件   1、须有悬赏人
    悬赏人是做出悬赏广告意思表示的行为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其他民事主体。勿庸置疑,悬赏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须以广告方式对不特定人做出意思表示
    广告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报纸刊登、广告栏张贴、街头叫喊、在广播 电视或互联网上发布消息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晓的一切方式均可。
       3、须有赏格
    悬赏广告,必以“赏”为要件,否则即为普通广告,而非悬赏广告。悬赏人因广告行为而使自己受债务拘束。当行为人完成一定行为时,债务发生效力,悬赏人向行为人给予报酬。报酬的内容可以是确定的,也可以是不确定的,如“必有重赏”、“定重谢”等,这同样不影响悬赏广告的构成。至于报酬的种类、数额,是由悬赏人自己决定的。通常表现为一定的财物。但也可以是其它的利益,如提供度假旅游等。报酬不限于金钱,凡能为法律行为标的之任何利益均可。因此可以是称号、奖章、匾额等等,但标的物不应具有人身性质,如古代的“比武招亲”、“卖身葬父”等在现时代则不应归属于悬赏广告的范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的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是怎样的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一般来说,悬赏广告的成立需要具备有悬赏人、悬格等条件。如果悬赏广告中没有相关酬金的说明,就应该认定其为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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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