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
释义 |
一、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解释特别提到,这些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内容的类别 1、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若欠缺即合同不成立。 合同的主要条款,有时使法律直接规定的。当法律直接规定某种合同应当具备某些条款时,这些条款就是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当然由合同的类型和性质决定。按照合同的类型和性质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款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例如,价款条款是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却不是赠与合同的主要条款。 合同的主要条款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产生。 2、合同的普通条款 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包括以下类型: (一)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例如,关于包装物返还的约定和免责条款等均属此类。 (二)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它包括以下内容: (1)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所必不可少的,只有推定其存在,合同才能达到目的即实现其功能; (2)该条款对于经营习惯来说是不言而喻的,即它的内容实际上是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 (3)该条款是当事人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 (4)该条款实际上是某种特定的行业规则,即明示或者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在行业内具有不言自明的默示效力; (5)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成为合同条款。 (三)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定的,或者由第三人确定,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合同条款。它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方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从上述文章我们可以得知,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看具体情况,如果销售广告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视为合同内容。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销售广告能否成为合同内容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