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被拘役的人犯的执行,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零一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代为执行 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看守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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