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房没签合同,租赁关系是否有效? |
释义 | “本来说好的,每年租金19000元,可谁知现在不仅不给我房租,还反过来说我的不是,怎么还有这种人?”日前,在长兴法院门口,市民老周气愤地说,租了这么多年房子,头一次碰见租房子不付租金的人。 事情还得从8年前说起。长兴市民老周在雉城街道有一处营业房。2006年9月,老周将房子租给别人开浴室,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从2006年9月起至2012年9月止,年租金为19000元。从那以后,老周每年定期收取租金,倒也是安安耽耽,挺省心。2009年9月,原来的租客将店面转让了出去,长兴市民老金接手了这家浴室的生意,还是继续租赁老周的房子,并和老周口头约定每年租金仍定为19000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 2012年下半年,眼看原定的租赁期限快到期了,老金却迟迟没有提出续签合同的事。老周对续签的事倒也不强求,只不过老金自2012年3月以后就没有按时交租金了,这让老周心里有些担忧。“人家要是晚点交钱,我倒也不计较,毕竟人都有困难的时候,可是不能赖账啊。”老周无奈地表示,几个月过去了,老金还是没有提出续租,也没有交拖欠的租金。 这下,老周按捺不住了,多次去催讨房租,“他(老金)这种态度让我很不舒服,好好租个房子,竟然弄出个纠纷,但我也不能就这么任人‘宰割’吧?”老周只好向法院求助。 2013年5月,无奈的老周将老金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老金将房屋腾空,并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从2012年3月至2013年4月)及占用费20600元。法庭上,老金辩称自己虽然从2009年9月开始向原告支付了3年租金,但双方并未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无合同关系,故要求法庭驳回老周的诉讼请求。 那么,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老周和老金的租赁关系还受法律保护吗?长兴法院承办法官给出了这样的解答:老周和老金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合法有效的,老周将房屋交付给老金使用,老金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给老周租金。本案中,双方因没有采取书面租赁合同,且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法院最终做出判决,被告老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租赁房屋腾空,并支付原告20600元。“看来以后还是得多长个心啊,该签的合同还是签了好,这样就不会惹出那么多麻烦了。”事后,老周感叹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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