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证人的权利 |
释义 | 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只享有对抗债权人的防御性权利。保证人的权利包括以下三方面:包括: A.主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 a、主债务存在可撤销可变更事由的抗辩权 b、主债权已消灭或无效的抗辩。 c、拒绝履行的抗辩权。(不安抗辩,同时履行抗辩,顺序履行抗辩等) d、可单独行使抵销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B.基于一般债务人的地位所应享有的权利:求偿权;预先行使追偿权 a、已过保证期限,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可拒绝。 b、可主张保证合同存在可撤销,可变更的事由。 c、主债务未届履行期。 C.保证人特有的权利。――先诉抗辩权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债务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完全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享有的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a、条件:强制执行无效果,不能或不足清偿 b、若有下列情形,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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