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据签“小名”对方拒不还款可以起诉吗 |
释义 | 案情 2008年8月,原告罗清强与被告张晓华经朋友李大方介绍相识。 同年10月,张晓华在经商过程中,突遇一次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向罗清强借款 10000元。2009年1月初,张晓华向罗清强归还了3000元后,余款7000元却打了借条,但是,在借条上,张晓华却是以“张老三”(张
案情 2008年8月,原告罗清强与被告张晓华经朋友李大方介绍相识。 同年10月,张晓华在经商过程中,突遇一次急需资金周转的情况,向罗清强借款 10000元。2009年1月初,张晓华向罗清强归还了3000元后,余款7000元却打了借条,但是,在借条上,张晓华却是以“张老三”(张晓华小名) 签名向罗清强出具的,欠据载明:今欠到罗清强人民币7000元,月息为千分之十,在2009年底前还清。 借款到期后,罗清强向张晓华追索借款本息,但是,张晓华以罗清强所持欠据上署名是“张老三”,与自己无关为由拒绝偿还。 出于无奈,罗清强于2010年6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晓华立即偿还尚欠借款7000元及利息。(文中当事人均属化名) (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认为,以“小名”向借款人出具欠条,属于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被告张晓华小名“张老三”,有证人李大方及被告张晓华居住地村委会干部提供证据予以证实。 另外,在诉讼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罗清强所持欠据确系被告张晓华书写,因此原、 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证据确凿情况下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张晓华长期拖欠原告罗清强借款不还,显属不当,9月2日,法院判决,张晓华偿还罗清强借款 7000元及利息。(新干县法院朱志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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