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条款 |
释义 | 一、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条款 执行回转的法律规定有以下条款: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二、执行回转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法律网提醒您,执行回转有期限限制,该期限一般可参照法院予以强制执行的期限。即当事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申请书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予以执行,否则当事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的申请。因此执行回转也可由法院依法在该期限内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三、执行回转的事由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先予执行的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被本院的生效判决或者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所撤销,因先予执行而取得财物的一方当事人应将执行所得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2.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在执行完毕后,该判决、裁定又被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被依法撤销或变更,对因执行原判决、裁定而获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也应采取执行回转的措施。 3.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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