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彩礼钱还能要回吗 |
释义 | 读者张女士来电咨询:2010年年初,我的儿子与其女朋友相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发现彼此性格相近并约定于2011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同时,男方于2011年8月给女方70000元彩礼,但在2011年9月28日双方因房子装修及举办酒席地点问题发生争吵,女方提出解除婚约。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能要回彩礼钱吗?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卢彦民、尹星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针对第(二)、(三)种情形需要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即在双方离婚的时候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 结合本案,张女士的儿子与其女朋友尚处于协商婚事阶段,双方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在其女朋友提出解除婚约的情形下,张女士的儿子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70000元彩礼钱。如果双方协商未果,张女士的儿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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