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次伤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
释义 | 一、第二次伤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 被鉴定人必须持有办案单位开具的伤情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相关的辅助检查资料(如X片、CT、MRI片等)、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在规定时间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医应及时予以受理、检验。经检查,认为提供的病历资料不齐全或尚需到医疗部门进行其他检查的,委托单位应负责督促当事人及时进行相关的检查并收集、提供完整必须的病历资料。 二、重新鉴定的情形有哪些 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6、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7、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如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而直接决定的重新鉴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的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鉴定伤情的标准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综上,通过学习上述知识我们可以知道,被鉴定人必须持有相关的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委托单位办案人陪同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第二次伤情鉴定需要什么手续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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