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发现孩子不是亲生的,前夫起诉前妻和孩子,要求返还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近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判决支持了前夫的大部分请求。 李先生和蒋女士2007年9月登记结婚。7个月后,蒋女士生育一子。2011年初,二人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孩子由蒋女士抚养,李先生每月给付1000元生活费。2014年8月,李先生与孩子进行了亲子关系鉴定,经鉴定二人不是亲生父子关系。 李先生诉称,离婚后,其除了每月给付抚养费,还多次给付各种费用。其为孩子付出了6年的感情和精力,现得知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难以承受精神与经济的巨大压力,起诉要求被告蒋女士返还抚养费4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被告蒋女士辩称,孩子出生时李先生知道孩子不是他亲生的。 法院审理认为,蒋女士在与李先生婚姻存续期间与案外人生育一子,蒋女士的行为违反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之义务,给李先生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痛苦,作为无过错方的李先生有权要求赔偿。最终,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抚养费4.2万元,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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