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监护人有几种类型? |
释义 |
一、法定监护人有几种类型? 法定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的父母、兄、姐;成年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以及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二、法定监护人确立原则 法律上监护人并没有区分为第一监护人、第二监护人,作为父母均是监护人,没有第一、第二之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 2、兄、姐; 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三)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四)没有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三、公民的法定监护人如何指定 公民的法定监护人在进行指定的时候,应该是由法院来进行执行。意定被监护人应当是年满十八周岁、智力水平和精神状况正常的自然人。合同的相对方也就是意定监护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具有监护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意定监护人的自然人可以是意定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也可以是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人。 《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法定监护人有几种类型?的相关知识,在对子女监护权、监护人的问题上,我国法律有一套比较严谨的规定。法定监护人可以由一人或多人担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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