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续工作满十年 应得“铁饭碗”? |
释义 | 杨某于2002年4月22日到某食品加工公司工作,2002年至2008年期间,每年的4月22日双方均签订了一次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4月22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三年的劳动合同。 2012年4月10日,杨某向公司提出在2012年4月21日合同期满后,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未得到公司回应。4月17日,杨某再次提出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要求。4月20日,公司书面通知张某,双方于2009年4月2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4月22日起,张某即不被允许进入公司。2012年5月6日,张某向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该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做出了支持杨某的裁决。该公司不服,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杨某至2012年4月21日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张某提出,该公司即应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评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明确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应当注意相关规定,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还应当注意保留相关书面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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